廣場游樂設備3月11日,在內江市消委會發(fā)布的2014年十大典型事例中,本報從中精選了兩件案子,并請內江市消委會對每個事例做了花費提示,希望花費者在暢享花費的一起,也懂得怎么保證自個的花費權利。
事例1
工作通過 小孩游樂園跌傷
2014年7月12日下午,方某的女兒(7歲)參與內江某購物中心舉行的孩童繪畫競賽活動,在該購物中心游樂園玩耍時受傷,方某帶女兒到醫(yī)院查看,查看結果為右腳腳踝骨折,約1小時后方某打電話奉告該購物中心孩子在玩耍時跌傷了,需求商場負擔醫(yī)藥費、交通費和適當賠償。商家因為方某沒有及時向該公司組織此次活動的現(xiàn)場工作人員報告孩子跌傷的狀況,不承當其他費用,但出于對孩子的關心,可以付出部分醫(yī)藥費。
雙方協(xié)商未果,方某于2014年7月30日到內江市消委會進行投訴,需求該購物中心賠償女兒的護理費、養(yǎng)分費、交通費、精神損失費等合計10000元。
處理結果 舉行商家應承當責任
內江市消委會接到投訴后,工作人員當即對此事開展調查,并需求該購物中心供給視頻材料,因為監(jiān)控錄像有盲區(qū)且不完好,方某的女兒是不是在該游樂園內跌傷圖畫無顯現(xiàn),但經當天參與此項活動的老師和20多名孩子聯(lián)名證明,方某的女兒是在玩耍時跌傷。購物中心則表明,家長帶孩子到醫(yī)院查看后才打電話向公司奉告跌傷的狀況,無法證明孩子受傷的時刻和地點,出于對孩子的關心,只負責醫(yī)藥費。
消委會以為:方某的女兒參與該購物中心舉行的孩童繪畫競賽活動時意外受傷,該購物中心游樂園管理上有缺陷,未盡到安全保證責任;因為方某的女兒是未成年人,在游樂園時,家長也在場,未盡到監(jiān)護的責任,也負有一定責任。經消委會多次和諧,雙方終究達成如下協(xié)議:由該購物中心付出醫(yī)藥費1300元,治療期45天的護理費、交通費、養(yǎng)分費合計6300元。
消委會提示
內江市消委會提示,新《消法》明確規(guī)定:經營者應當保證其供給的產品或許效勞符合保證人身、財產安全的需求。對也許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的產品和效勞,應當向花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以及避免危害發(fā)作的辦法。賓館、商場、餐館、銀行、機場、車站、港口、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,應當對花費者盡到安全保證責任。假如是未成年人,家長應陪同出現(xiàn)在相應的場所,盡到監(jiān)護責任,避免危險發(fā)作。
事例2
工作通過商家夸張保健品成效
2014年8月20日,花費者唐女士到內江市東興區(qū)消委會東興分會投訴稱:她采購的某膠囊(保健品),服用后沒有到達商家宣揚那樣的作用,家人曉得后,覺得上當受騙,所以找商家退貨退款未果,發(fā)作了爭論。為此,她到東興消委分會投訴,請求調解。
處理結果商家退貨退費
內江市東興消委分會接到投訴后,派人了解狀況,經調查:花費者唐女士于8月16日在經營者金某的宣揚鼓動下,乘坐其租用的轎車到重慶市永川區(qū)某保健食品經營部采購了膠囊24盒,每盒價格698元人民幣,合計16752元,出售方另外送了一盒給唐女士。唐女士回家服用后感受沒有作用,不像出售方宣揚的那么神奇,沒有到達治病保健的成效,家人感受自個上當受騙,所以找到金某需求退貨未果。
東興消委分會工作人員及時與金某取得聯(lián)系,宣揚法令、法規(guī),并于8月20日招集雙方進行調解,通過耐性詳盡地和諧,雙方達成協(xié)議:由出售方金某退還花費者未服用的23盒膠囊貨款合計人民幣16054元。
廣場游樂設備消委會提示
內江市消委會提示,新《消法》明確規(guī)定:花費者享有知悉其采購、運用產品和接受效勞的真實狀況的權利。經營者向花費者供給產品或許效勞的質量、功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應當真實、全面,不得作虛假或許引人誤解的宣揚?;ㄙM者要警覺單個商家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,夸張其所售產品的成效,誤導老年人花大價錢采購,假如花費者因為商家誤導宣揚而采購了產品,可需求商家退換采購貨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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